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段颖红
【作者单位】
河南许昌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以下简称《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都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大部分会计人员还不是很清楚。笔者就其中的两个问题发表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计提的折旧费用与税法规定可扣除折旧金额之间差额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