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4 期
总第 39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作 者】
王 颖
【作者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文学院
【摘 要】
在罗马法中,合同被称为契约,并被形象地比喻为“法锁”。“法锁”的含义就是指合同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债权人也只有根据合同才能对债务享有权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而合同背后的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正如一德国学者所言,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被限定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包括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确定方面。可见,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一、违约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1.立约人的预防成本函数。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就被破坏或违反,受损方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执行合同。如果法院判定合同已是有效合同,那么违约方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违约赔偿。因此,立约人通常要采取措施以防止导致自己违约的意外事件发生。但在采取这类措施时,立约人必须平衡由此而支出的费用。这样在立约方就会产生经济学意义上的预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