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应优化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机制

作  者
王荔红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
      一、董事会与监事会
  本文将从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两个角度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进行分析,研究对象为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浙商银行九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董事会构成上,这九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规模都较大,前十大股东董事比例较高,执行董事比例偏低,独立董事比例基本达到要求;在监事会构成上,这九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事会规模都较大,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比例较高,外部监事人数基本达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特点
  1.九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基于此,一方面,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银行中较高的股东董事和监事比例,使得前十大股东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也是具有一定控制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