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5 期
总第 537 期
财会月刊(中)
借鉴与参考
上市公司不适当累积问题思考

作  者
吴婕芬 徐 源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摘  要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利用不适当累积避税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不适当累积无明确限制。2008年,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仍难以解决利用不适当累积避税环境的问题。本文拟对上市公司不适当累积问题以及现行相关政策的不足作一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不适当累积   分红   累积收益税

      一、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不适当累积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行,我国股市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高速发展,作为股市交易客体的上市公司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经历着一个急剧膨胀的过程。证监会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数达1 625家,三季度末上市公司总资产达46.7万亿元,累计实现营业收入8.3万亿元。通常来说,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是为了通过公司分红派息或买卖股票获得利益。上市公司分红的方式包括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和股票回购红利等几种常见形式,其中现金分红是最常见的一种分红形式。根据证监会公布数据,截至2008年底,连续3年以上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共496家,在2008年实现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共862家,仅为上市公司总数的53.05%,分红总额仅占净利润的29.06%。相对于成熟的证券市场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少分红、不分红现象,由此引发了上市公司不适当累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