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作 者】
周家文 毛娅琦
【作者单位】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摘要】本文从理解对价内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建议。笔者认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而且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取流通权后所带来的流通溢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当试点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已经低于其净资产时,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应将对价直接计入当期或以前年度损益,而不宜直接将对价作为一项资产确认。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对价 补偿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非流通股股东和试点上市公司都将面临股权分置改革所带来的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如非流通股股东如何处理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试点上市公司如何处理为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保荐费、顾问费等。对此,非流通股股东及试点上市公司均无法在现有的会计制度下找到明确的处理方式,本文就此作初步探讨,也企盼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一、关于对价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