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意见与建议
实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建议

作  者
姜美华 王 丽

作者单位
大连银监局

摘  要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实行。财政部在制定该规定的过程中,大量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但是相对于国外的会计准则,该规定比较宽泛,有很多的细节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笔者认为,在该规定实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在积极开发和引进各种金融产品,并竭力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各商业银行普遍反映,由于要遵守的规定特别多,有时候各个规定之间很难达到协调,特别是在国外上市的商业银行同时还要遵守上市地会计准则,导致基层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量非常大。有关法规制定部门应尽早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各银行总行应该及时就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增强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如在实行《暂行规定》之前,总行应该就规定中的细节问题给予解析,如实施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做法。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减少信息的重复上报和多头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