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9 期
总第 40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意见与建议
【作 者】
李文美 陈遵明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摘 要】
如何准确地将企业发生的各项货币性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一直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所关注的问题。笔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企业货币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标准与注意事项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说明。
一、现金损失的认定
对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应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确认现金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①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②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现金短缺,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④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