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关于每股收益准则的几点思考

作  者
张 博

作者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简称“新准则”)。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发布关于每股收益计算的会计准则。笔者拟将其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下简称《披露编报规则》)、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作一比较。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规范了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其内容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总则”界定了“潜在普通股”的概念。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提出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计算方法,并指出在企业合并情况下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计算方法。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介绍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规定了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的事项,指出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应当将“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包括在内,并具体介绍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具有稀释性时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方法。第四章“列报”规定企业应当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并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