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会计与税法固定资产业务处理规定对比

作  者
朱倩倩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一、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于固定资产计价,一般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但是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上略有差别。
  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入账。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租赁》规定,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
  1.折旧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不得提取折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不得提取折旧。除此以外,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提取折旧固定资产范围的规定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