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集团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作  者
刘丽影

作者单位
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企业集团由于扩大销售的需要,通常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出厂移送各地分支机构的货物,要求在移送当天计算并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各地分支机构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真正实现对外销售,这就导致集团总部提前垫付资金,不利于资金周转,增加纳税负担。
  例:甲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其货物移送方式为:由甲企业将生产出的产品运送到全国各分支机构,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各分支机构将货物销售出去,分支机构向客户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货款先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然后汇给甲企业。正常情况下从产品出厂到购买方的周期为两三个月。假设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1月将货物移送至各分支机构,货物价款为2 000万元,销售成本为1 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3月份各分支机构将该批货物销售给购买方,价款2 100万元,销售成本2 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