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7 期
总第 40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洪 彬
【作者单位】
福建泉州
【摘 要】
对增值税实施出口退税是多数国家采取的政策,目的是避免由于进口国家在进口该产品时按进口价格征收增值税而导致产品的双重征税,并据此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性。我国政府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取了“免抵退”的政策: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在退还进项税额时首先抵顶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情况将未抵顶部分退给企业。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出口退税的核算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退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在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说明中,明确规定了出口退税额需在“应收补贴款”科目中予以反映,并给出了具体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补贴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