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7 期
总第 40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陶明建
【作者单位】
江苏如皋市财政局
【摘 要】
2004年4月财政部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并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施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完善了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简化和规范了小企业的会计行为,同时也促进了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仍有不尽完善之处,现提出几点粗浅看法。
一、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于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小企业并不可行。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可变现净值难以确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关键在于确定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是指在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差额,即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用倒挤的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售价如何计算,将要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估计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一计算过程技术要求较高,很多会计人员难以胜任。特别是存货种类繁多、价格变化频繁的小企业,会计处理更是复杂。二是小企业缺乏执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积极性。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小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能税前扣除,这必然造成小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小企业如果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就形成纳税调整差异,必须在纳税申报时予以扣除,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小企业倘若未加调整就可能因偷税受到税务机关的惩罚,这是小企业及其会计人员所不愿意看到的。三是小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切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