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确定新解

作  者
施 颖

作者单位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摘要】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恰当反映,笔者针对新准则的相关规定,逐项分析阐述,以寻求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简便方法。
  【关键词】专门借款   一般借款   利息资本化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这一规定与原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它将资本化资产的范围由单一的固定资产扩展到了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更重要的是,新准则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上提到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而原准则只针对专门借款进行了利息资本化处理。笔者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