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7 期
总第 40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高 敏 唐洪广
【作者单位】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摘要】本文主要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主体、合并范围的变化和合并程序三个方面,详细分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以《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为主体的现行规范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 编报主体 合并范围 合并程序
为了规范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高其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并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33号准则全面推行后,将彻底取代以财政部1995年2月9日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文为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规范(以下简称“现行规范”)。为此,笔者拟结合自己对33号准则的理解,对合并财务报表在编报主体、合并范围以及合并程序方面的主要变化进行比较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主体及合并范围的变化
1.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