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2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新保险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作  者
杨克泉 吕立伟 吉昱华

作者单位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上海金融学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摘  要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我国保险业竞争、保险公司收入与股本、保险业透明度、保险风险管理等的影响,并提出我国保险公司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保险   会计准则   实施

      2006年我国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第一次制定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两个重要保险业会计准则。随后,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会计准则。
  一、新保险会计准则实施对保险业的主要影响
  1. 对保险业竞争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引入保险风险的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规定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进行分拆处理。该规定将主要影响寿险公司,而对非寿险公司而言,目前它还没有成为一个主要的问题。这是因为寿险合同常常含有存款成分,而非寿险合同主要是建立在风险保费的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