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2 期
总第 442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李建芳 孔刘柳 宋良荣
【作者单位】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税法漏洞的存在使避税成为可能。本文立足于现行的所得税法规,透视了企业对外投资借入资金的借款费用引发的避税现象,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避税 借款费用 税前扣除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随着国际资本的不断涌入以及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出现了各种避税手段,其中由对外投资借入资金的借款费用引发的避税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就此展开讨论。
一、偷税与避税的区分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有明确的界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均属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