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5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略析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

作  者
李海绒

作者单位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西安 710077

摘  要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存在不少差异,本文主要阐述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固定资产确认、初始计量、折旧、减值以及处置五个方面存在的差异。
  【关键词】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一、固定资产确认方面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其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