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51 期
总第 45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李进秋
【作者单位】
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南京 210046
【摘 要】
【摘要】本文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美英各国的关联方披露准则与我国新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各国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差异及成因,进而提出对我国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关联方披露 会计准则 国际比较
一、关联方概念的国际比较
1. 关联方的定义方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定义比较简单,只提到“控制”与“重大影响”两个要素而忽略了双方受同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这种情况。我国没有专门定义关联方,而是给出判断关联方存在的基本要素,即“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关联方涉及内容很广,要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美国的定义方式是通过对关联方的主要存在形式进行列举,然后进一步阐述判断关联方的实质性要素,如“其中一方控制或能重大影响另一方的管理或经营政策”等。这种定义方式显得较为繁琐,前后有些重复。英国未对关联方进行专门定义,而是列举了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类型,提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关键因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