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0 期
总第 440 期
财会月刊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汪林海
【作者单位】
浙江余姚名邦税务师事务所
【摘 要】
一、评估调账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产权变动,又称企业资产重组,如合并、兼并、出售以及企业改组改制或破产清算等,按规定应由有关各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合并、被兼并、被出售这类被重组企业的资产(以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下同)进行评估,对其中重组后仍存续的企业,还应当按照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调整被评估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一事项,称为评估调账。
评估调账确认的资产减值(或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值,下同)造成的损失,以及评估调账确认的资产增值导致以后期间多提折旧、多计摊销或多转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对此,有关税法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