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0 期
财会月刊刊(会计)
工作研究
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几点看法

作  者
王树玲 王鹏程

作者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

摘  要
      一、关于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问题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
  事实上按现行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在年终时需要首先通过“结余分配”科目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按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最后将剩余部分全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因此,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往往涉及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的计算,并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缴和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的分配。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把上述影响简单地归入“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容易造成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虚增或虚减,较难反映会计事项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