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0 期
总第 440 期
财会月刊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苏明
【作者单位】
河南财经学院
【摘 要】
相较于普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财政部于2006年10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关于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并未区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普通债券。本文围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性,对其会计处理作以下探讨。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核算适用的会计科目
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一种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规范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No. 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No. 22)两个准则。CAS No. 22将金融资产分为4类:①交易性金融资产;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贷款和应收款项;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毫无疑问,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排除第③类,剩下第①、②、④类。第①、②、④类的区别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拟在近期内出售的一项短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投资时即准备将其持有至到期日的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投资时即确定将来有出售投资的意图,但期限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