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0 期
总第 440 期
财会月刊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颜淑姬
【作者单位】
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会计学院
【摘 要】
对于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的归属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旧会计准则是将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将土地使用权分别归入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笔者认为,应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置科目进行核算。本文拟对该问题作以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