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对关联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建议

作  者
王 剑 张丽娟

作者单位
成都

摘  要
      融资租赁业务经常在我国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但现有的有关关联方交易与融资租赁的会计准则都没有对这一类业务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为实务中关联方利用融资租赁业务操纵利润埋下了隐患。
  一、现有相关会计准则的不足
  1.出租方递延收益的确认方法不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准则》)中规定,出租方的递延收益根据应收融资租赁款与未担保余值之和减去租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数额确定。在非关联方、独立的公允交易中,这一判断标准是合适的。但在关联方交易中,交易双方的非独立性可能导致非公允交易。非公允交易会导致两种结果:①出租方的长期应收款有可能远远大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此时未担保余值为零,从而形成出租方巨额的递延收益。而递延收益的逐期结转将影响出租方以后各期的利润。②承租方的长期应付款有可能远远小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此时未担保余值一般为租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长期应收款的差额,出租方没有形成递延损失。因此,用《准则》来确认递延收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