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孙建华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疑点之一:《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所列举的“会计科目和编号”中有“编号:1431;名称:委托贷款”。从其编号归属而言,显然“委托贷款”这个账户应属于长期投资,但在《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的定义中却未涉及“委托贷款”,只是提到了“其他债权投资”。
疑点之二:《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三项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这样叙述:“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非常明显,此处的“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那么,这个“委托贷款”科目与“长期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核算的业务有无关系呢?如果有关系,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