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彭广林
【作者单位】
辽宁海城
【摘 要】
工业企业在实务处理上多倾向于将现金折扣作为费用的增加处理,而商品流通企业则倾向于将其作为收入的减项处理。但两者在现金折扣金额的计量上均存在价款折扣与价税合计折扣的差异,如何协调该差异和规范会计行为呢?笔者认为,应按价税一致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新定位现金折扣的计量与账务处理。
1.价税一致性——差异的协调。从筹集资金角度出发可将现金折扣的损失理解为筹集自有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即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因为收入没有发生变化,故已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账上应保持不变。从收入减项的角度来看,收入减少,其销项税额也应相应减少。
2.实质重于形式——差异的同化。现金折扣无论是作为费用的增加处理,还是作为收入的减项处理,其实质都是先前已确认收入的减少。基于这点,现金折扣应统一归结为收入的减少,同时冲减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使销售过程自始至终在账面上符合价税一致性原则。其账务处理视同销售折让或销货退回,发生现金折扣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价款的折扣);贷:应收账款(价税合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税款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