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5 期
总第 439 期
总第 43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何红渠 陈晓
【作者单位】
中南大学商学院
【摘 要】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考虑的三大税种进行了政策规定,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运作提供了税收制度保障。本文将结合政策规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阶段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税收 次级权益 利息 赎回权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来讲就是以证券形式出售信贷资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投资机构之间构建的信托关系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这个基础之上,受托机构又将其处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分别委托给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等,以保证妥善管理贷款并按约定分配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