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5 期
总第 537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相关问题探讨

作  者
袁 野

作者单位
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兰州 730070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美、日两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征收物业税的情况,然后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税率设计谈了几点具体意见,最后分析了开征物业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物业税   设计   运行

      物业税,又称为不动产税,主要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课税对象,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缴付一定税款,同时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所缴纳的税额也会相应提高。从理论上来讲,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类,物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一起被称为国际通行的三大税种。不动产税主要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由中央统一立法,分别生产经营用房和居住用房实行不同的税率,规定税率幅度。地方可在统一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当地具体的适用税率。在西方发达国家,不动产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我国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合并,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物业税,将房屋建设期间的税费征收转变为房屋保有期间的税费征收。开征物业税后,将考虑取消70年的房屋出让金,转到物业税中收取。
  一、美、日两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物业税征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