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5 期
总第 44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刘 云
【作者单位】
上海中侨学院 上海 201319
【摘 要】
【摘要】笔者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从多个角度解读现行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并结合实例加以论证,旨在为健全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法规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印花税 营业税 所得税
自2005年3月人民银行正式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以来,为适应实务的需要,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方面的标准和规范逐步完善。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填补了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税收法规上的空白。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1. 暂不征收或暂免征印花税。《通知》明确规定,信托合同与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发起人与受托人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和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暂免征印花税;为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或签订除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发起人与受托人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