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5 期
总第 44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作 者】
雷振华 周 颖
【作者单位】
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湖南衡阳 421002 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 上海 201620
【摘 要】
【摘要】近年来,我国众多学者从理论上对社会责任会计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但至今未能真正付诸实践。本文就社会责任会计研究中存在争议的社会责任会计主体、核算内容及信息披露等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社会责任 会计主体 核算内容 信息披露
社会责任会计在西方已出现二十多年了,但它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虽然近年来我国众多学者从理论上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但至今未能真正付诸实践。究其原因,除了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存在争议,在社会责任会计主体、核算内容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也亟待深入研究。
一、社会责任会计主体
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一般指代表政府的职能部门,下同)或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观点便引申出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应该只是企业的责任,政府和事业单位都应履行社会责任。而且传统会计制度下,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都要对经济业务作会计处理,也就意味着政府和事业单位也应对社会责任进行会计核算,从而成为社会责任会计的会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