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4 期
总第 43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普通股费用资本化之会计处理

作  者
赵华 王大山

作者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在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下,借入资金(借款费用)成本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而对权益资金成本的处理尚没有明确规定,这不符合资金使用的特性和提高资金运行效率的内在要求。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普通股费用的基础上揭示其应予以资本化的条件,提出普通股费用资本化的确认、计量等会计处理的规则。
  【关键词】普通股费用 资本化 资本化率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比较新旧会计准则不难看出,新会计准则除对专门借款的利息予以资本化之外,还对一般借款的利息也予以资本化。笔者认为,新会计准则虽然有所改进,但仍然仅考虑了借款费用(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资本化,而没有考虑其他资金占用的成本。既然任何资金的使用都是有代价的,那么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动用了除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如普通股资金),其发生的费用也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资本化,这样,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有关资产计价和损益计算方面的信息才更加符合完整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