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449 期
【作 者】
李克桥 付彩芳
【作者单位】
河北保定
【摘 要】
一、改变用途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当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有三种情况。
1. 只含有货物的进价,不含运费及其他杂费。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按货物进价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例1: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税)发给职工,若购进时未发生运费,该批粮食成本为10 000元。发放粮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11 300元;贷:原材料1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300元。
2. 含有货物的进价和运费,不含其他杂费。这种情况会计处理相对较复杂,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与上例相同,但与运费对应的税额应按照运费全额的7%计算扣除。假设例1中粮食成本中含运费186元,则发放时,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为:(10 000-186)×13%+[186÷(1-7%)]×7%=1 289.82(元)。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11 289.82元;贷:原材料1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289.82元。
3. 包含货物的进价、运费及其他杂费。这种情况,货物和运费需要按照第二种方法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其他杂费在货物购进时已全额计入成本,所以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例1中若该批粮食成本中含运费186元,装卸费和保险费50元,则发放时,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为:(10 000-186-50)×13%+[186÷(1-7%)]×7%=1 283.32(元)。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11 283.32元;贷:原材料1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283.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