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2 期
总第 564 期
总第 564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徐文丽(教授)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1109
【摘 要】
【摘要】企业集团内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之间,因债券交易产生的债权与债务、未实现的内部利息以及相应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予以抵销。本文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要求,分别对购入方将购入的债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三种情况的合并抵销处理进行分析和说明。
【关键词】内部交易债券 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抵销处理
一、购入方将债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合并抵销处理
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债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同时,还应将该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调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仅应抵销债券交易产生的债权与债务,以及未实现的内部利息,而且还要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予以抵销,并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