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2 期
总第 564 期
总第 564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吕 沙
【作者单位】
四川师范大学 成都 610101
【摘 要】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租赁业务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融资租赁的会计规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就现行会计准则下租赁双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账务处理中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的确认以及初始直接费用处理等问题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改进方案。
【关键词】融资租赁 融资收益 融资费用 租赁内含利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会计处理的基本思想是将此类租赁资本化,即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使用权当做资产入账,同时将所承担的不可撤销的偿付租金义务列为负债。相应地,出租人由于放弃了资产使用权,换取了定期收取租金的权力,应将租赁资产转为债权,租赁资产的折旧改由承租人计提。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1.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在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