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中小企业运用拆分法节税

作  者
伏 虎

作者单位
武汉

摘  要
  一、通过企业分立适用低档税率
  为照顾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33%的基本税率外,另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针对分拆后年应纳税所得额接近临界点的中小企业进行筹划。
   例1:某公司分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按营业范围分为两块:以生产钢材为主的A部门和以生产模具为主的B部门。其中,A部门年营业收入为9万元,B部门年营业收入为3万元。则应纳所得税=120 000×33%=39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