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王晓征 刘 洋
【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
【摘 要】
商业交易中,享受折扣的前提条件是购买方所购商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金额要求,购买方可以一次性购物达到这种要求,也可以累计购物达到。一次性购物时,购销双方按照折扣后的净额即实际价格计算反映。在累计购物时,当每次购进的累计数未达到折扣规模时,购买方不能享受折扣优惠,而一旦在限期内购进的累计数达到折扣规模时,不仅本次购进的产品能享受折扣,以前购进的货物同样可以享受折扣。这就会产生卖方多交税的问题。
例:某批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决定采取打折的促销策略。规定购买方在三个月内若购满2万打产品,按原价八折计价。该产品原价为117元/打(含增值税)。
假设A公司在三个月内分三次购进产品8 000打、6 000打和9 000打。由于第一、二次购进产品的累计数量均未达到2万打,因此只能按原价计算货款和增值税,批发企业也只能按原价开具发票。在第三次购进产品时,由于A公司在限期内累计购进产品的数量已超过2万打,因此,批发企业对A公司第三次购进的产品均按80元/打计算货款及增值税,并根据A公司第一、二次购进的数量,给予327 600元[(8 000+6 000)×117×0.2]的折扣退款。但由于批发企业原来向A公司出售的产品均按原价开具发票,现在所退还的折扣额因不能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因此,折扣额不能冲减已发生的销售额。这样,批发企业因此多纳增值税47 600元[327 600-(8 000+6 000)×100×0.2]。显然这对批发企业是不公平的。为了卖方不吃亏,笔者认为下面这个方法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