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袁振皎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各种捐赠活动。通过捐赠企业不仅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还可以达到宣传产品、扩大销量的效果。
对于各种捐赠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对捐赠支出没有限额规定。但税法规定,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捐赠转移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此外,税法对于什么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也给予了界定,它是指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除了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之间有差异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