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9 期
总第 561 期
总第 561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朱特红 张 瑜 付璐茜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然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是将该费用全部扣除的,从而导致二者之间出现差异。笔者认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进行计算更为恰当。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利润总额
一、现行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主要原因有:一是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二是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