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9 期
总第 56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作  者
李夏凡 陈 贺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本文用实例对此加以分析。
  【关键词】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二者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这一差额应确认为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暂时性差异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条件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的发生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在于,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故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