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9 期
总第 561 期
总第 56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李红艳
【作者单位】
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昆明 650200
【摘 要】
【摘要】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重新进行了界定,这一变化使得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的账务处理与以往相比有所不同。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探讨了其给企业带来的具体影响。
【关键词】非正常损失 存货盘亏 管理不善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可见,新细则修订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将老细则作为非正常损失的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排除在外。这种修订给企业的账务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一、对企业相关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
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定义的修订主要对企业存货清查中发生的盘亏账务处理有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对比一下新老细则对因非正常损失造成的盘亏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