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9 期
总第 561 期
总第 56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许良霞
【作者单位】
安徽巢湖市房产局 安徽巢湖 238000
【摘 要】
【摘要】房地产转让将带来各种相关税的征收与缴纳。除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以外,对于其他税种,法规均未规定将税款征纳作为权属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房产管理部门将完成各种相关税款的征纳作为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和发证的必备条件。本文就其合理性及对税收宏观调控的影响等展开讨论。
【关键词】权属变更 税款征纳前置 税收保全
房地产转让将引起各种相关税的征收与缴纳,包括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目前,各种相关税款的征纳基本上是依托权属变更登记环节来实现和完成的。房产管理部门将完成各种相关税款的征纳作为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和发证的必备条件。然而,这种征纳方式是否具有充分的规范依据?对税收宏观调控功能有着怎样的实际影响?是否有利于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对此,需深入分析研究,以推进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
一、构成权属变更前提条件的税种和界限
从现行的规范依据来看,《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并未规定税款征纳是权属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建设部在2008年制定、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也未设定这样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直接涉及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的规范中并不存在税款征纳这一前提条件。将税款征纳作为权属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只是在若干税收条例中有所规定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