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2 期
总第 459 期
总第 459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杨顺灵
【作者单位】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江门 529090
【摘 要】
【摘要】 本文分析了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难以追究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从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数额确定以及实施机制等方面对建立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会计信息失真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总体有所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仍较严重。2005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从39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共查出资产不实93亿元、收入不实84亿元、利润不实33亿元,这39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仅为12.22%,而实际利润率高达26.79%。部分房地产开发财务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偷税漏税问题,少数企业甚至通过虚构业务、编造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薄弱,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甚至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情况。在被抽查的32份审计报告中,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造假金额达70多亿元。失真的会计信息不仅误导了投资者和债权人,使其做出错误决策,而且导致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扰乱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政府部门应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