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倪志罡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该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的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一规定给中央直属企业(简称“央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合并业务的处理带来了困难,此类业务是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呢?如果按照CAS20的规定来处理,同属于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应该当作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处理,那么此业务就应当划分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购买法来处理。如果央企与地方国企之间的合并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那么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用购买法来处理无可厚非。但是在实务中,央企和地方国企间的合并大多数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而进行,仅仅根据“同属于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应该当作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处理”而将其划分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有所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