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恶性通货膨胀下报表折算管见

作  者
孟陈栋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当发生恶性通货膨胀时,货币在短时间内实际购买力迅速下降,若对不同时间发生的业务只进行金额上的简单比较,则不符合会计可比性原则要求,可能会误导信息使用者。我国财政部没有制定专门的恶性通货膨胀会计准则,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有相关规定。跨国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境外经营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如果企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在将企业的境外经营收益纳入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时,则需要将企业境外经营机构的财务报表按人民币折算。
  现行会计准则对境外经营机构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环境中的特征作了详细规定:①最近3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②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③一般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④一般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⑤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上述规定跟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基本相同,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