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熊仁华
【作者单位】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如果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在购进时直接将已支付的增值税计入有关成本,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也就不存在抵扣的问题;如果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并且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来又发生用途改变或者意外损毁,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抵减当期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