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7 期
总第 539 期
总第 53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唐玉兰
【作者单位】
湖南工业大学 湖南株洲 412000
【摘 要】
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是指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三种方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债务。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无具体的案例解析。企业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时,会计人员要根据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产品价值350万元,增值税税额59.5万元,价税合计409.5万元,合同约定5个月后一次性结清款项,甲公司按1%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4.095万元。
2009年7月10日甲、乙双方就债权、债务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组合方式清偿该债务,其中包括:①以现金偿还140万元债务。②以产品抵偿债务,用于抵偿债务的产品账面成本为9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税率17%,产品已运抵甲公司,并已作为原材料验收入库。③以机器设备抵偿债务,机器设备账面原价为9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评估确认的净值为55万元,设备已运抵甲公司并重新安装,在安装该设备过程中支付安装费1 800元,领用原材料3 000元,应付安装人员薪酬7 800元。④以普通股偿还债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乙公司以10万股偿还债务,股票每股市值为3元。甲公司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⑤甲公司同意减免乙公司剩余债务的10%,其余债务的偿还期延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