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7 期
总第 539 期
总第 53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曾 粤
【作者单位】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淮安第一医院 江苏淮安 223300
【摘 要】
本文中“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本文中的“企业”,仅指一般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和在税收上视同企业的事业单位。
一、广告宣传费处理的相关规定
1. 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 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①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也属于暂时性差异。②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③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与纳税申报
1. 一般原则。
(1)合并计算原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合并简称“广告宣传费”),应当合并计算开支额和税前扣除限额,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