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7 期
总第 539 期
总第 53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赵海鹰
【作者单位】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温州 325035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在介绍“应收票据”科目时说明如下: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笔者认为,贴现利息支出不应该计入财务费用。
众所周知,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一种经济行为,是企业与贴现银行之间就票据权利所作的一种转让。按照是否有连带追索权,贴现可以分为有连带追索权的贴现和没有连带追索权的贴现。在没有连带追索权的情况下,到期时如果付款人不能按时支付款项,那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银行承担,贴现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这种贴现的经济本质就不是一种借款行为,而是一种转让商业汇票所有权的行为,那么转让商业汇票所有权的所得额与商业汇票本身的价值之差计入财务费用是否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