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李 丹1(副教授),曾庆峰2
【作者单位】
1.北京服装学院商学院,北京100029;2.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北京100083
【摘 要】
【摘要】通过梳理近年促进小微企业“双创”的财税新政策,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上调、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提高、小微企业购进100万元以内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设备一次性费用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等六个方面提出小微企业“双创”纳税筹划方案,并以具体案例分析小微企业“双创”会计处理。
【关键词】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税新政策;纳税筹划;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34-0060-3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多元化发展阶段,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但是,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其规模相对较小,对于经济环境以及税收政策比较敏感。自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来,为提升小微企业创新力,减轻小微企业税负,我国不断完善涵盖创新创业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税法改革有利于促进产品创新、工艺创新、体制创新、环境创新,文化创新,使得创新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变得充满活力。同时,小微创业者应当充分利用政策激励,对税收优惠预先进行科学的筹划和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产品创新可以促进全社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提升市场的竞争力;而工艺创新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由于中小型科技企业财务基础较弱,企业研发新产品的风险高、投入高,企业在没有足够利润的前提下自然会降低研发活动的积极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上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政策扶植的力度,从而降低了企业研发投入的风险和相应税负,解决了研发投入资金难以持续的问题。从2017年1月初到2019年12月底,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从原来的50%上调至75%。
纳税筹划方案一:A企业属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研发出一款纳米技术服装面料高科技产品,2017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企业的利润总额为850万元,则: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850-400×75%=550(万元),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550×25%=137.5(万元)。相比原来50%的扣除比例,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减少25万元。另外,需注意企业是否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如果A企业科技人员指标得0分,就不能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方案二:按照税法规定,财政性补贴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配比原则,相应费用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是,结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上调的新政策,企业可以把财政性补贴纳入征税范围,相应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75%扣除。例如,企业2017年取得财政补贴收入2000万元,全部用于研发支出,那么研发费用实际可以多列支1500万元(2000×75%),节税375万元(1500×25%)。
2. 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税率限额调高。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微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超过50万元的适用25%的普通税率。
纳税筹划方案:B企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50000元(500000÷2×20%);C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1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25000.25元(500001×25%)。应纳税所得额多1元,税负就增加了75000.25元。起征点设置会导致临界点附近纳税人税负的跃迁,小型微利企业应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例如,通过给优秀科研人员多发年终奖等方式,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至50万元及以下,节约税款。
另外,D纺织企业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但是其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E服装公司从业人员有90人,超过50人的标准。以上两种情况都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都不能享受税率优惠。如果F企业服装产品甲醛含量超标,属于淘汰类产品,其也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小微企业购进100万元以内的研发和生产共用设备一次性费用化。对于技术进步快和设备更新频繁的小微企业来说,专门购买研发设备的成本高、经营风险大。为促进中小企业资源配置创新,提升企业内外部资源的使用效率,新政策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等4个领域的企业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纳税筹划方案:某小微纺织企业购进价值100万元的研发生产共用设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按照税法新政策,100万元可一次性提前确认折旧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从5年减少到1年,使企业所得税缴税时间延迟了。特别是对于有自主创新能力且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来说,其生存艰难,设备投资占用资金多,折旧费占生产成本的比重高,加速折旧使其享受的优惠力度更大,受益更多。
4.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民创新创业热情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增多,与之相关的人力资本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急需改革。财税部门对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第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环节延迟在股权转让环节一次性征税。在公司经营发展成果确定后征收税款,有助于解决公司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的问题。第二,上市公司股息免税。第三,企业或个人技术投资入股,可选择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方案:孙先生所在的新三版H公司2017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17年3月18日,H公司授予孙先生股票期权60000股,授予价2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7年11月18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7年11月18日孙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6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为10元/股。2018年7月18日,孙先生以10元/股的价格转让上述持有股票。原政策下,在2017年11月18日(行权日)孙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0-2)÷8×35%-5505]×8=123960(元)。按照新政策,孙先生在2018年7月18日就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孙先生行权后股票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0-2)×20%=96000(元)。新政策不但使纳税时间递延,而且节税27960元。
5. 创投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自2017年7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创投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天使投资个人。同时,新政策对创投企业投资对象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这解决了科技型企业初期贷款难、银行放贷风险高的问题,通过鼓励直接融资方式,投资者的资金会更好地配置于成长性强、经济效益高的项目,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
例1:2017年某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了一家种子期科技型企业I企业,从甲创投公司获得股权融资2500万元。I企业2017年实现利润300万元,2018年实现利润400万元。2019年1月,甲公司将I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450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I企业是软件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因此I企业在2017 ~ 2018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之一:甲公司拥有I企业100%的股权,I企业2017 ~ 2018年两年共获利700万元,以股息方式全部分配给甲公司。甲公司从I企业分得的股息属于免税收入,则甲公司投资I企业比自营少缴纳175万元(700×25%)企业所得税税款。享受优惠之二:甲公司可考虑在享受抵扣投资额的70%后的恰当时机出售股权。2019年1月甲公司转让了I企业的股权,股权转让所得=4500-2500=2000(万元),甲公司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限额=2500×70%=1750(万元),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1750)×25%=62.5(万元),可少缴税款437.5万元(1700×25%)。
6. 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平台税收优惠。第一,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方案:服装类院校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引导和激发大学生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则该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初期可以依托校科技园平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双创”会计处理典型案例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会计处理。
例2:乙科技型中小企业于2017年1月1日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该项目于2017年12月31日完成研究工作,转入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共发生支出20万元,其中职工薪酬10万元、设备折旧费2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相关支出8万元。会计处理: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贷:应付职工薪酬10,累计折旧2,银行存款8。假设该企业2017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00-20×75%=185(万元),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18×25%=46.25(万元),较原50%的扣除比例少纳税1.25万元。
2. 小微企业购进100万元以内的研发和生产共用设备一次性费用化税会差异处理。小型微利企业购进100万元以内的研发和生产共用设备费用化政策可以使企业用利润提前弥补固定资产投入,但是企业税前扣除的折旧总额并没有改变,仅存在“先行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例3:丙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12月购入一台研发和生产共用设备,设备价值10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作为费用一次性在当年税前扣除,而会计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无残值。2017年12月该设备的会计折旧为0,年末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但其计税折旧为100万元,年末计税基础为0。资产账面价值代表未来经济收益流入企业时需要纳税,即该设备未来会产生应税收益10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收益时可以抵扣的费用,该设备未来可抵扣费用为0。税会暂时性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17年年末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20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0。2018 ~ 2022年每年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4万元。
3. 创投所得税优惠政策下不同抵减对象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明确无论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或者天使投资个人都将享有投资额70%的抵扣额度。但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个人抵扣的是转让股权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4:J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有丁公司、天使投资人戊某两个股东,丁公司出资300万元,拥有30%股权;戊某出资700万元,拥有70%股权。现戊某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庚企业,转让价款为1410万元,转让时J企业所有者权益除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有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相关财税处理为:股权转让后戊某的转让收益1410万元中210万元(300×70%)为股息所得,500万元(1200-700)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2万元[(500-700×70%)×20%]。2万元应由股东戊某个人承担,J企业做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戊某2;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2。如是丁公司转让股权,转让收益为600万元,则丁公司要做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600;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300,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0(300×30%),投资收益210。
主要参考文献:
李丹,廖颖,张鑫.绿色税收体系对小微服装企业的纳税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6(46).
陈林峰.我国现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评析[J].税务研究,2017(3).
段文涛.税惠小微企业[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