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30期)
学术交流
分类管理背景下股权结构对国企内控有效性的影响

作  者
王婉婷,吴秋生(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太原030006

摘  要

    【摘要】以2010 ~ 2015年沪深A股上市国企为研究对象,将国企划分为公益类、竞争类和特殊功能类,分别研究股权性质、高管持股和基金持股对其内控有效性的影响。研究表明:国有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在公益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为正,且在公益类国企中该影响更显著,在竞争类国企中该影响为“倒U”型;高管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在公益类国企中不显著,在竞争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均为“倒U”型,且在特殊功能类国企中该影响更强;基金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在公益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为正,且在公益类国企中该影响更大,在竞争类国企中该影响为“倒U”型。
【关键词】公益类;竞争类;特殊功能类;股权结构;国企内控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30-0010-7一、引言
我国国有企业由于担负政策任务和公共服务使命,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同时也承载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需要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这种矛盾使得其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始终处于尴尬的境地。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首次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细化为竞争类(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企)和特殊功能类(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的国企),同时建议公益类国企尽量为国有独资,也可适时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两种商业类国企分别实施股权多元化和国资控股。
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产权基础,内部控制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手段。国企分类后如何进行股权优化以提高内控有效性、缓解委托代理问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已有众多文献研究股权结构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但是尚未有基于国企分类视角研究这两者关系的文献。本文基于《意见》、前人研究及上市国企实际情况对上市国企进行了分类(见表1),并以此为依据分类并分组研究不同类别国企中股权结构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以期为国企的股权优化、内控有效性的提升提供理论依据。

 

 

 

 

 


二、文献回顾
(一)股权结构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研究
目前学界对于股权结构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研究结果并不一致。国有股代表国家对企业的产权,罗新华、隋敏(2008)认为,第一大股东为国资委会给企业带来过多行政干扰,加速公司内控失效。同样,王照(2014)认为,央企中国有股比例越高,国资委的管理控制能力越大,中小股东的监督力度越小,越容易产生权力腐败行为,架空内部控制。柴松筠(2015)却发现国有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为“倒U”型。授予高管股权是上市企业常见的激励方式。许琼月(2014)发现,当管理层持有公司权益份额较多时,管理层扮演着部分所有者角色,有助于降低企业代理成本,提高内控有效性。张娥(2015)却发现两者无显著关系。目前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也会影响公司内部治理。Shleifer和Vishny(1986)发现机构投资者可以缓解股权分散形成的“搭便车”问题,从而加强公司内部监督。郭帅(2015)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发现QFII、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稳定型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提高内控有效性,而信托公司、投资公司等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不大。
通过梳理上述文献可以发现,由于研究时间、研究角度及研究样本不同,股权结构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因此,还需进行进一步寻找新的视角和方法,不断完善理论和实证结果。
(二)分类管理后果影响研究
目前国企分类改革刚刚起步,学者们主要探讨了不同类别国企中的企业绩效、治理效率及高管薪酬等问题。左雪莲、谢在阳(2016)发现,在公益类国企中国有股比例越大,企业绩效越好,而商业类国企中情况相反。刘新民等(201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竞争类和特殊功能类央企中引入机构投资者能够对公司治理效率产生正向激励效用。曲亮等(2016)认为公益类国企中,高管薪酬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不显著,但商业类国企中两者显著正相关。张璇等(2017)发现:公益型和自然垄断型国企中内控质量的提升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影响不显著;竞争型和行政垄断型国企则相反。
对上述文献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均研究了股权结构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对于国企分类管理的后果也做了部分研究。但是鲜有学者在将国企进行详细分类的基础上研究国企股权结构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将从国有股比例、高管持股比例和基金持股比例三个视角观察国企股权结构,研究其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根据产权理论,国家依据所持国有股比例享有对企业的相应控制权,所持国有股比例越高,对国企的控制程度越大。在我国国企中国有股对内控有效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国企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所受的监督和约束较多,故对于代理问题的关注程度较高;且由于国企日常经营均依靠强势行政力量,国企高管是具有行政级别的官员,在国企中拥有远超于一般企业的资源和能力实施内部控制,故增加国有股比例会强化公司治理。二是国企中国有股比重过大,容易形成“一股独大”,凸显“双重代理问题”,从而削弱内部控制力度。这两个不同方向的作用,在不同类型的国企中会有所不同。公益类国企以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国家对其更加重视,其也需要更多地执行行政指令,提高国有股比例,对于提高包括强化内控在内的政府监管有效性更有利;特殊功能类国企为处在关键行业和领域、自然垄断的企业,实施内控时通常要兼顾企业绩效和政策任务,国有股的存在会赋予其较强的行政力量,有利于内控的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国家政策目标,但由于此类国企公共服务使命比公益类国企弱,政府直接监管的力度会比较小,故国有股对内控的提升作用可能弱于公益类国企;竞争类国企主要追求经济目标,类似于一般上市企业,故此类企业中国有股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增强股权制衡,提高内控有效性,但是国有股比例过高容易形成“一股独大”,弱化股权制衡作用,可能反而会弱化内控有效性。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
H1:公益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国有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为正,且公益类国企中该影响大于特殊功能类国企;竞争类国企中国有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为“倒U”型。
依据委托代理理论,代理人的有限理性及自利思维易驱动其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道德风险,高管持股有利于使其与公司目标一致,减少信息不对称,缓解代理问题,然而这种作用并不一定是单向的。Fama和Jensen(1983)认为代理人持股比例过大时,更可能通过自身权力操纵公司,不利于提升公司绩效;Short和Keasey(1999)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呈“倒U”型。从我国国企角度来看,公益类国企内控的实施基本以政策为导向,以服务社会为目标,高管对于内控建设的作用比较有限,授予高管股权对于内控有效性的提升作用可能较弱。竞争类国企市场化程度高,承担的公共服务使命较少,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初期会激发高管实施内控的积极性,有利于他们赢得公司股东信任,但高管持股比例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容易导致高管基于自身权力操纵公司日常经营,架空内部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特殊功能类国企需要在兼顾公益服务的同时追求企业绩效,但其绩效提高依赖于较低程度的市场竞争,这类国企对高管的股权激励份额通常较少且方式较为单一,故在一定范围内增加股权激励会激发高管的斗志,使得内控有效性大幅度上升,但是这类企业担负着国家赋予的关键任务,此部分目标与高管自身薪酬目标的矛盾较竞争类国企更易激化,导致高管持股比例超过合适范围时对内控有效性的降低作用也更强。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H2:公益类国企中高管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不显著;特殊功能类和竞争类国企中高管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为“倒U”型,且特殊功能类国企中该影响强于竞争类国企。
目前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份额不断攀升,相比个人投资者其具有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更强的投资能力。基金持股作为机构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占比较大。证券投资基金面临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经理受到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共同监督,且为达成自身业绩,有动力监督公司治理,提高内控有效性,维护投资人利益。
有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会影响其对公司治理的作用,长线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持有时间长,其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会激发投资者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且持有时间长也使得其具备大量时间和精力致力于公司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李争光等(2014)认为机构投资者短期持有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迅速交易获利,并不愿意花费精力对公司进行监督。公益类国企追求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的提高,特殊功能类国企以完成国家政策任务为主要目标,这两类国企更多地为社保基金等稳定型基金投资者所选择,这类投资者一般投入资本较大,持有期限较长,往往更愿意付出精力监督企业内部控制。相比公益类国企,特殊功能类国企还担负着重大的经济使命,会得到部分交易型基金投资者的青睐。虽然交易型基金投资者需要投入一定精力监督公司治理才能确保自身获得预期收益,但是它们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无长期投资意愿,仅希望通过企业绩效的提升迅速获得收益,往往对企业内控在内的治理和管理效率的监督精力投入不如稳定型基金,因此,这类机构投资者持股对特殊功能类国企内控有效性的提升作用不如稳定型基金。至于竞争类国企,其以追求经营绩效、提高投资者回报为主要目标,但经营风险比较高,往往更加为交易型基金所青睐,稳定型基金则往往敬而远之。因此,在这类国企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逐步增大的初期会提高上市国企股权制衡度,有利于提高内控有效性,但是,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提高到一定程度后,交易型基金的投机性就会显现,其对内控有效性的不利影响也可能会显现出来。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3:
H3:公益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基金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为正,且公益类国企中该影响强于特殊功能类国企;竞争类国企中基金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为“倒U”型。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沪深A股中股权性质为国有的上市企业2010 ~ 2015年间的财务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以下处理:①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②剔除ST和∗ST公司;③剔除同时发行B股或H股的公司;④剔除数据严重不全的公司。最终获得上市国企780家,其中公益类国企16家,商业类国企764家,商业类国企中竞争类国企596家,特殊功能类国企168家,共4680个观测值。财务指标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对全部连续变量进行1%和99%分位数Winsorize缩尾处理,并对解释变量中心化,统计分析软件采用Stata 12.0。
(二)变量选择
1. 被解释变量。内控有效性(ICI):众多学者以内部控制目标为主导评价内控有效性,从企业公开披露的各类信息中获取衡量指标,这种方法可以对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价,同时减少评价的主观性。因此,本文从内部控制的五个目标出发,对一系列指标(见表2)进行主成分分析,提取了8个公因子(特征值大于1),计算各公因子得分,并以每个因子对应的方差为权重,计算内控有效性综合得分,并在得分基础上加数值100,以使结果更加直观。
2. 解释变量。
(1)国有股比例。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本文选用限售股中国家股比例和国有法人股比例之和来衡量国家对国企的控制程度。
(2)高管持股比例。授予高管股份是现代企业常用的一种激励方式,目前已逐渐成为企业股权结构的重要部分,故选取高管持股比例来衡量企业对高管的激励程度。
(3)基金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背景,易于集合投资,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同时,机构通过持有股份参与到公司治理中会对内控有效性产生影响。由于基金持股是最常见的一种机构持股,故选择流通股中基金持股比例来衡量机构投资者在股权结构中的比重。
3. 控制变量。借鉴张先治和戴文涛(2011)、俞雪莲(2012)、赵息和屈海涛(2015)的研究,选择以下变量控制研究偏差:两职合一、董事会规模、净利润增长率、董监高前三名薪酬总额、公司规模。
具体变量定义如表3所示。
(三)模型设定
为检验股权结构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建立以下两个模型,其中Ownership代表国有股比例(Gygbl)、高管持股比例(Ggcgbl)和基金持股比例(Jjcgbl),分别代入模型进行研究。模型(1)如下:
ICI=α+β1Ownership+∑βicontroli+δ (1)
由于股权结构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可能为“U”型或“倒U”型,故需要检验股权结构平方项对内控ICI=π+τ1Ownership2+τ2Ownership+
∑τjcontrolj+θ (2)
五、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公益类、竞争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的描述性统计分别如表4 ~ 表6所示。

 

 

 

 


控有效性得分来看,公益类、竞争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标准差分别为1.750、0.290和0.270,差异较大;从内控有效性均值来看,特殊功能类>竞争类>公益类。股权结构均值也各有不同:从国有股比例来看,公益类>特殊功能类>竞争类;高管持股比例均较低,且竞争类>特殊功能类>公益类;在各类型企业中,基金持股比例均低于国有股比例,高于高管持股比例。
(二)多元回归分析
通过BP检验和豪斯曼检验,确定模型为随机效应,并修正了异方差和序列相关,以下为分组回归的结果。
1. 国有股比例对各类型国企内控有效性的影响。表7为国有股比例与各类型国企内控有效性的回归结果。
依据回归(1)和(5)可以发现,公益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Gygbl2和Gygbl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依据回归(2)和(6)可以发现,单独加入Gygbl,其回归系数分别在10%和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由此说明在这两类国企中国有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为正,适度增加国有股比例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内部控制的监管,从而提高国企的内控有效性。采用Bootstrap抽样100次计算实证P值的方法比较回归(2)和(6)中Gygbl系数的差异,得出实证P值为0.01,证明公益类国企中Gygbl的回归系数显著大于特殊功能类国企,即国有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提升作用显著大于特殊功能类国企,这是由于特殊功能类国企兼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命,与公益类国企相比,政府对内控的监管力度较小,故此类企业中提高国有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提升作用较小。
依据回归(3)和(4)可以发现,竞争类国企中Gygbl2的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Gygbl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证明国有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为“倒U”型,计算出极大值为50.25%,即国有股比例低于50.25%有利于竞争类国企内控建设,高于50.25%则会由于过多行政干预降低内控有效性。此类国企处于充分的竞争市场中,部分国有股的存在有利于股权制衡,但国有股比例过大出现“一股独大”时会限制其良性发展,故此类国企中国有股比例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其对内控有效性的有利影响。以上回归结果证实了H1。
2. 高管持股比例对各类型国企内控有效性的影响。表8为高管持股比例与各类型国企内控有效性的回归结果。
依据回归(7)和(8)可以发现,公益类国企中Ggcgbl2和Ggcgbl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证明公益类国企中高管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不显著,此类国企中实施内部控制多受制于政策指令,高管即使拥有部分股权,对企业实施内控也无法发挥与其股权相对应的控制力,产生的影响较微弱。
依据回归(9)和(11)可以发现,竞争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Ggcgbl2的系数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Ggcgbl的系数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依据回归(10)和(12)可以发现,竞争类国企Ggcgbl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为正,在特殊功能类国企中则不显著,证明这两类国企中高管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为“倒U”型,计算得出其极大值分别为9.89%和6.51%,说明授予高管一定比例的股权会对其产生明显的激励作用,但是超过限定范围则起到反作用。竞争类国企中高管可能会将其日益增强的权力凌驾于内控之上;特殊功能类国企中高管自身的绩效薪酬目标与兼顾政策任务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内控有效性降低。运用Bootstrap抽样100次比较两类国企回归结果中Ggcgbl2的系数差异,得出实证P值为0,特殊功能类国企中“倒U”型关系显著强于竞争类国企,说明特殊功能类国企在一定范围内增加股权激励对内控有效性的提升程度以及超过该范围后对内控有效性的降低程度均大于竞争类国企。以上回归结果证实了H2。
3. 基金持股比例对各类型国企内控有效性的影响。表9为基金持股比例与各类型国企内控有效性的回归结果。
依据回归(13)和(17)可以发现,公益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Jjcgbl2和Jjcgbl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回归(14)和(18)中Jjcgbl的系数分别在5%和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公益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基金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为正,可以看出这两类国企中基金投资者主要为稳定型,并不急于交易以赚差价,以长期持有为目标,故会基于目标企业进行内控建设。通过Bootstrap抽样100次发现,回归(14)和(18)中Jjcgbl系数差异的实证P值为0,证明公益类国企中基金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提升作用远大于特殊功能类国企,这间接说明公益类国企的稳定型投资者要多于特殊功能类国企,特殊功能类国企的部分经济使命吸引了较多交易型投资者,此类投资者不利于企业内部控制,故公益类国企中基金持股更有利于提高内控有效性。
依据回归(15)可以发现,竞争类国企中Jjcgbl2的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Jjcgbl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上显著为正,证明竞争类国企中基金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为“倒U”型,计算出极大值为16%,说明这类企业中的基金投资者主要是交易型,对公司治理的有利影响有限,超过一定范围会体现出较强的投机性,这种行为并不利于公司的内部控制。以上回归结果证实了H3。
(四)稳健性检验
已有学者发现监事会规模会影响企业内控有效性,故本文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加入该变量(监事会人数取对数)进行回归,发现加入监事会规模后主要变量的显著性及系数变化不大,证明本文研究结果是真实可靠的。
六、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以2010 ~ 2015年上市国企为研究对象,得出以下结论:国企类型不同,不同维度的股权结构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也不同。①国有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在公益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为正,且公益类国企中该影响更显著,即在这两类国企中适当提高国有股比例有利于提升内控有效性;在竞争类国企中该影响为“倒U”型,国有股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内控有效性的提高,但超过一定比例会产生反作用。②高管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在公益类国企中不显著;在竞争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均为“倒U”型,且特殊功能类国企中该影响更显著,即在这两类国企中适当的高管持股比例有利于提高内控有效性的有利影响,但超过一定比例会产生反作用。③基金持股比例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在公益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中为正,且公益类国企中该影响更大,即在这两类国企中基金持股有利于内控有效性的提升;在竞争类国企中该影响为“倒U”型,即在这类国企中需要将基金持股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实现它的有利影响。
基于以上结论,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公益类国企的目标为改善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应加大国有资本投入,确保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应将高管持股比例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合理发挥股权激励作用;应吸引公益性质的稳定机构投资者,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
第二,竞争类国企以发挥市场竞争能力为主要目标。应将国有股比例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发挥股权制衡的优势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应将高管持股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使其既能有效激励高管加强内部控制,又能防止高管权力过大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应尽可能增加基金持股比例,依靠其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提高内控有效性,可通过设置机构持股门槛鼓励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如考察机构投资者的信誉、主要投资目的及投资力度等以吸引稳定健康的投资者,实现互利。
第三,特殊功能类国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应保持国有控股,把国有股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充分发挥其行政优势;应将高管持股比例控制在较低范围内,不宜大幅度实施股权激励,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甚至腐败问题;可适当吸引基金投资者,将其持股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发挥其监督作用,同时设置比竞争类国企更严格的机构持股条件筛选机构投资者。
第四,国企的分类并非一成不变,很多企业可能因为自身发展或政策需求改变原有功能导向,转变为不同于原先的类别,各类型国企应当依据实际发展需要划分类别以实现良性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张娥.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的实证研究[D].武汉:湖北工业大学,2015.
郭帅.机构投资者特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实证研究[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5.
左雪莲,谢在阳.分类治理视角下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优化——基于801家国有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6(12).
刘新民,郑润佳,王垒.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股权制衡对央企效率的治理效应[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6(10).
曲亮,马帅,张书元.分类治理视角下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激励机制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
张璇,郑乔乔,赵惠芳.内部控制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影响研究——基于国有企业分类改制的背景[J].华东经济管理,2017(1).
俞雪莲.高内部控制质量能否提升企业现金持有价值——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会月刊,2012(32).
李俊英.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异化[J].财会月刊,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