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4 期
总第 48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孙芳城(教授) 马 璟
【作者单位】
重庆工学院 重庆 400050
【摘 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首次引入利得和损失的概念,但与美国的会计准则相比较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对中美两国会计准则在利得、损失要素方面进行比较,以取长补短,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理论体系。
一、中美利得、损失概念的比较
美国会计准则将利得、损失作为独立的会计要素,并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利得是指某一实体除来自于营业收入或业主投资以外,来自于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以及来自于一切影响企业的其他交易、其他事项和情况的权益(或净资产)的增加。相应的,损失是指某一实体除因为费用和向业主分配以外,来自于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以及来自于一切影响企业的其他交易、其他事项和情况的权益(或净资产)的减少。由其定义可以得出公式:利得=所有者权益增加量-营业收入-业主投入;损失=所有者权益减少量-费用-向业主分配的利润。
我国会计准则未将利得、损失作为独立的会计要素。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由此概念可以得出我国的利得、损失公式:利得=所有者权益增加量-经营收入-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损失=所有者权益减少量-经营成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